106.12.01 維他命C是人體必需營養素 所以吃越多越好?
106.12.01
維他命C是人體必需營養素
所以吃越多越好?
˙文章出處: 食力網站
˙時 間
: 2017.09.17
˙作 者
: 明承權(韓國家庭醫學科醫學博士)
˙圖片來源: 食力網站
英國食物標準署(Food Standards agency)及英國國家健保局(National HealthService)建議成人每日透過飲食攝取40毫克的維他命C。尤其,維他命C補充劑(supplement)可能誘發腹痛、腹瀉、排氣等胃腸障礙,警告不宜服用1000毫克以上。國際衛生組織(WHO)則建議成人每日攝取45毫克,懷孕女性55毫克,哺乳女性70毫克。
在美國和加拿大,按照國家醫學院(Institute of Medicine)及美國國家科學院(U.S.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)等的建議案,建議成人男性每日攝取90毫克,懷孕女性85毫克,哺乳女性120毫克,且上限攝取量為每日2000毫克,亦即限為2公克以內。
在韓國,韓國營養學會建議成人男女皆是每日100毫克,上限攝取量則限為每日2000毫克。
在2004年刊行的維他命C相關手冊中,世界衛生組織勸誡,過量服用維他命C補充劑時,胃與泌尿系統中可能因代謝產物(即維他命C在體內分解後最終生成的物質),而發生潛在毒性,故不建議攝取1000毫克以上。
過量攝取維他命C的三大危害
1.胃腸道症狀:若服用維他命C超過1000毫克,其中50%以上無法吸收,因此可能誘發腹瀉及腹痛等胃腸道障礙。
2.腎結石:當維他命C服用達1000毫克以上時,最終產物草酸鹽(Oxalate)會累積在腎臟裡,故造成草酸鹽結石的危險性可能提高。
3.溶血:葡萄糖—6—磷酸去氫酶缺乏症(俗稱蠶豆症)、陣發性夜間血紅素尿症等罕見疾病的病人,出現溶血(紅血球破裂)的風險可能增加。
高劑量維他命C無法治療癌症
自數十年前起,不僅在韓國,世界各地皆有人主張「高劑量維他命C療法」(megadose Vitamin C therapy),使用的高劑量約為一般建議的每日維他命C攝取量10~200倍左右。
他們主張維他命C具有抗氧化作用、抗炎症作用、抗癌效果等預防與治療疾病的各種效能,一般用量在血液中無法發揮效果,因此必須透過口服或注射施予高劑量。他們還表示,維他命C屬水溶性,全部可從小便排出,因此多吃無害。
鮑林博士(Linus Pauling)及卡麥隆博士(Ewan Cameron)於1976年和1978年,在《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》(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
of America,簡稱PNAS)上表示,他們以100名癌症末期病人為對象,前10日每天注射一萬毫克的維他命C,接下來使用口服的高劑量療法,相較於現有的1000名癌症末期病人,使用高劑量維他命C的癌症病人,存活時間高出4.2倍。不過該臨床試驗並非隨機研究,而有選樣偏差等問題,不是屬於高品質的研究。
然而在1979年和1985年,《新英格蘭醫學雜誌》(New EnglandJournal of Medicine)上,克雷根(Creagan)博士及摩特爾(Moertel)博士等,發表在美國梅約綜合醫學中心(Mayo Clinic)進行的隨機臨床試驗結果,他們個別將123名、100名惡化期癌症病人分成兩半,一組每日口服一萬毫克的維他命C,另一組則服用安慰劑,再比較其結果。最後結果顯示,口服高劑量維他命C的組別與對照組相比,存活率上並無差異。
2004年,帕達雅蒂(Padayatty)博士在《內科醫學年鑑》(Annals of Internal Medicine)報告,在維他命C藥物動力學(pharmacokinetics)上,施予注射比口服的血漿維他命C濃度高出10倍。並且指出,卡麥隆及鮑林博士的研究與克雷根及摩特爾的研究之間,結果出現差異的理由在於投藥方法的不同。
到目前為止,對於高劑量維他命C療法,能否預防或治療癌症雖有假說,但以人為對象進行的臨床試驗還在初期階段,也就是說,維他命C的效能或安全性仍根據不足。尤其,口服高劑量維他命C補充劑,血糖濃度升高程度不如注射,無法期待會像有些醫學大學教授主張的效果,每天口服6000毫克維他命C,事實上很難達到殺死癌細胞的充分濃度。
106.12.01 豬肉瘦肉精檢測
*瘦肉精是一種類交感神經興奮劑。種類包括Ractopamine(萊克多巴胺)、Salbutamol(沙丁胺醇)、Terbutaline(特必林)、Clenbuterol(克倫特羅)等,大約有20餘種。由於具有促進蛋白質合成的功能,可增加飼料轉換率,讓動物多長肉、少長脂肪以增加賣相,獲取更高利潤,所以被使用為動物藥品,加在飼料中供動物食用,也因此將其俗稱為「瘦肉精」。
*目前瘦肉精在我國仍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禁止使用的動物用藥,因此衛生署在現行的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中,並未訂定殘留標準,亦即不得檢出。所以舉凡在我國國內販售的肉品,不論是國產或進口,依規定是「不得檢出」瘦肉精。
(1)檢驗日期:106.12.01
(2)抽檢瘦肉精種類:萊克多巴胺
(3)肉品廠商:和榮意有限公司
(4)抽樣檢體:豬肉角
(5)檢驗過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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